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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商品條碼將被嚴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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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條碼是含有一定信息的特定商品標識,溫州市一家私營企業卻隨手把他人的商品條碼標在自家生產的山栗上面,結果被告上了法庭。近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假冒商品條碼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了判決。 原告蔡某系鹿城區南郊朗瑪食品加工廠的業主,經注冊取得了廠商識別代碼為“69263874”的商品條碼。2004年1月2日,因被告錢某在鹿城路某室生產的“朗雅山”牌野山栗外包裝上,標注冒用他人的商品條碼“69263874888870”,被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鹿城分局予以行政處罰。同日,蔡某向市中院起訴,認為其對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享有專用權,錢某公然冒用,已構成侵權,請求法院判令錢某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6萬元。 法院判決: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廠商識別代碼用于指示商品的生產廠家,在我國商品條碼系統中具有唯一性,其持有者對其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享有專用權。錢某在其生產的“朗雅山”牌野山栗外包裝上標注商品條碼“69263874888870”,屬于冒用蔡某廠商識別碼的行為,其行為侵犯了蔡某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錢某冒用他人商品條碼的行為,違反了市場交易中的誠實信用原則,違背了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了蔡某的合法權益,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判令被告錢某立即停止在其生產的產品上使用原告蔡某廠商識別代碼“69263874”的行為,同時錢某賠償蔡某經濟損失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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